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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医疗]不属医疗事故不等于无过错 揭东小儿感冒被医成重病判赔六成医疗费

文章作者:晨光天使     文章来源:孕育网     更新时间:2007-11-14 11:25:15     进入专题

  以案说法
  
  医疗行为即使不属“医疗事故”,并不等于医疗行为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当这一”过错”给病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医生或医院就必须承担责任。
  
  小儿感冒被医成重病

  2004年1月14日,揭东县4岁的小龙因感冒发热到村卫生室就诊。卫生室的李医生给小龙开具了包括速效伤风胶囊(氨咖黄敏胶囊)和氟哌酸(诺氟沙星)在内的五六种药。生产厂家在上述两种药物的说明书上明确标示:“儿童不推荐使用”、“不宜于18岁以下小儿及青少年”。

  小龙服药后不见退烧,病情反而更加严重。家人当晚将小龙转到潮州医院,医院诊断小龙为“急性溶血性”贫血。虽然性命保住了,小龙却在医院里呆了24天,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孩子的感冒被医生治成了重病,其父母决定与医生公堂见面。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首先要进行医疗鉴定,揭阳市医学会接受了法院的委托。70多天后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小龙病症的加剧与李医生开具的药物“有一定联系”,但鉴定结论却把“溶血性贫血”的出现归结为小龙特殊的体质。《鉴定书》说,是小龙体内某种蛋白质的缺乏导致了这起“不可预见和避免”的“医疗意外”。
  
  既是过错医生不能免责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病人往往拿不到“事故结论”进而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结果,给了小龙父母一个惊喜。揭东县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不认为李医生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可是《鉴定书》同样认定了李医生在对小龙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揭东县法院最终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是说,李医生因为医疗行为过错造成对小龙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揭东县法院判决,小龙治疗及各项费用中的六成,要由李医生支付。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李医生“没有审慎使用药物”,“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本报记者 贺信 通讯员 陈亿安
  
  法官说法

  普通法高于行政条例
  
  《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特别法”。“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这是李医生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因之一。

  但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在两部法律规范均由同一机关制订的时候才能成立。《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属于不同机关制订的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揭东县法院适用《民法通则》处理本案正确。
  
  图:

  简仁山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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