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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