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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

文章作者:晨光天使     文章来源:孕育网     更新时间:2007-11-15 21:02:37     进入专题

     未成年人是世界各国均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群体。我国历来都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后,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我国已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于一体的综合保护网络,但这个保护网络仍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和改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首先,坚持人性化司法,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各种合法权利。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在审判中,要充分体现对未成年当事人的司法关怀,审判场所的设置、审判作风和态度、审判方式、审判时机的选择都应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呵护和宽容,要尽量用平和浅显的语言审判,进行必要的情感教育和疏导。在实体处理中,要侧重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学习、就业、成长权利,坚持“少剥夺多给予”的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减判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尽量适用缓刑。对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不仅要考虑各种现实权益,而且要考虑有利于其今后成长的各种需求,善于通过诉讼调解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和谐环境。
  其次,创办延伸教育机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制定教学计划,常抓不懈。同时,内容要丰富多彩。要把“以例讲德”、“以案说法”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内容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法制夏令营、模拟法庭、旁听典型案件庭审等多种形式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制教育。
  第三,建立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和信箱,扩大维权渠道。凡是青少年通过热线电话和信箱反映其遇到的法律难题和实际困难,法院要立即予以答疑解惑,并指派专人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能够诉前调解解决的,一律诉前解决;不能诉前解决的,则引导他们通过诉讼或其它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防止行为、方法不当而违法犯罪。(史良成)

《人民日报》2004年12月8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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