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学校的建立和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不受侵犯,是形成高效、优良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基本保证。
一、民办学校教师劳动关系基本状况
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劳动关系与公办学校有很大的区别。当前绝大多数民办学校的教师实行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学校的关系是聘用关系,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体现劳动关系。这与公立学校不同,一是教师从“学校人”变成“社会人”;二是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从“从属关系”变成了平等的缔约人关系。由于我国民办学校的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民办教育办学模式尚未真正建立,因而在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我国公办学校教师享受的是“准公务员”性质的社会保障待遇,一般而言,是稳定的、长期的。在封闭式的教师管理体制下,教师的保障全系于学校和政府,教师一旦离开公办学校,其身份立刻改变,即使他几年
后重新回校,其社会保障也难以延续。由于民办学校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公办学校有差距,体制不完善,使得许多教师宁愿待在低收入的公办学校,也不愿去民办学校一展宏图,从而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其次,民办学校对师资队伍建设缺少长远规划。
引进师资时主要从经济因素上考虑,主要是招聘兼职教师或聘用退休教师,难以形成一支长期稳定的教师队伍。据调查,在民办学校教师中有一半左右是60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长远发展缺乏“后劲”;有近60%的民办学校没有专职教师或专职教师所占比例很少;而以聘请兼职教师为主的民办学校却占了69%。这足以说明民校教师队伍存在老龄化、兼职多、流动性大等问题。
第三,民办学校教师在聘任和继续聘用上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缺乏客观和公正的法律依据。
教师的工作业绩很难进行量化评估,增加了在评定工作中对教师权益侵犯的可能性。
第四,民办学校在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上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和运行机制。
主要表现在还没有区分不同性质(专职教师、兼职教师、聘用教师、终身教师)和不同职务教师(高级、中级和初级职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劳动关系。不能很好地激励有潜力的教师的进取和竞争精神,也难以使德高望重、颇具才华的优秀教师进入民办学校,从而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层次。
二、对民办高校教师的管理要法制化、规范化
依法治教的最基本含义即政府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教育活动进行管理,建立起以合法性管理为主,辅之以适当而必要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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